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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治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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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ease time: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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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2009年 3月 26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9] 第 1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增进债券 市场健康生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管 理 办 法》,经 2008年 12月 16日第 37次行长办公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 2009年 5月 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维护债券挂号、托 管和结算秩序,增进债券市场健康生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 律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牢固收益类有价证券 (以下简称 “债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挂号、托管和 结算适用本步伐。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挂号、托管和结算适用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治理 步伐》。

  第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宁静、高效的原则,接纳全国统一的运营治理 模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挂号、托管 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 本步伐所称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治理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担欠债券中央挂号、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担负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 设立和治理债券账户;

  (二) 债券挂号;

  (三) 债券托管;

  (四) 债券结算;

  (五) 署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治理效劳;

  (八) 署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刊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 依法提供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盘问、咨询、培训效劳;

  (十)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 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接纳下列步伐包管业务的正?梗

  (一) 具有专用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包管数据宁静;

  (二) 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

  (三) 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危害治理制度,按期对挂号、托管和结 算情况进行内部考核和检查;

  (四) 制定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增强对要害岗位的治理。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 内部控制制度、危害治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 开展新业务,变换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 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业务相助;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 制定和修改中恒久业务生长计划;

  (二) 高级治理人员变换;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生存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 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生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 20年。

  第十二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凭据业务生长需要,可以体例并按期宣布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切合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划定。

  第十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一) 债券持有人盘问自己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 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盘问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盘问和取证;

  (四) 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便当债券持有人实时获得其债券账户纪录。

  第十四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果真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解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 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划分签订相关效劳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相关效劳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运动进行日常监测,发 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危害和技术危害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 控制度。

  第十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 5个事情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 债券刊行、挂号、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 20个事情日内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事情报告。

  交易商协会、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划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划定实时宣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 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果真信息。

  第三章 债 券 账 户

  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纪录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 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换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 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纪录内容有异议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实时复查并予以回复;因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事情失误造成数据过失并给债券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担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分类设置、集中治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 治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向债券挂号托管结 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包管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接纳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署理总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划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不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署理总账户,用于纪录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 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署理总账户纪录的债券余额相等,且署理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 自营的债券严格离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 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 时方可予以治理。

  第四章 债 券 登 记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挂号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法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 债券事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债券刊行结束后,债券刊行人应当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 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刊行审批、批准、注册等文件复印件、有关刊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债券刊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实时治理债券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 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 债券挂号。

  第二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刊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正当要求而派生的债 券,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刊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治理派生债券的挂号。

  第三十条 债券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革的,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变换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 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变换挂号。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刊行人变换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实时向债券挂号托 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质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实时治理变换挂号。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挂号效劳,对相 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执规律则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标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条 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债券注销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 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实时治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 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 事人出具有效执法文件后,按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章 债 券 托 管

  第三十三条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 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治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建立,至债券账户 注销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接纳宁静有效的治理 步伐,包管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宁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 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泛起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取消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 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加入资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实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效劳。

  第三十七条 债券刊行人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治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 分派时,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足额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实时治理;债券刊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有权推迟治理,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章 债 券 结 算

  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署理人应当凭据债券交易条约的约定实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 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通报方法,并对其接纳有 效的识别步伐。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有效结算指令实时为投资者或其署理人治理债券结算, 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取消。

  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划定由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划定。

  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接纳券款搪塞、见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治理步伐

[Summary]2009年 3月 26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9] 第 1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增进债券 市场健康生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管 理 办 法》,经 2008年 12月 16日第 37次行长办公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 2009年 5月 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维护债券挂号、托 管和结算秩序,增进债券市场健康生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 律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牢固收益类有价证券 (以下简称 “债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挂号、托管和 结算适用本步伐。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挂号、托管和结算适用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治理 步伐》。

  第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宁静、高效的原则,接纳全国统一的运营治理 模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挂号、托管 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 本步伐所称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治理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担欠债券中央挂号、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担负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 设立和治理债券账户;

  (二) 债券挂号;

  (三) 债券托管;

  (四) 债券结算;

  (五) 署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治理效劳;

  (八) 署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刊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 依法提供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盘问、咨询、培训效劳;

  (十)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 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接纳下列步伐包管业务的正?梗

  (一) 具有专用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包管数据宁静;

  (二) 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

  (三) 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危害治理制度,按期对挂号、托管和结 算情况进行内部考核和检查;

  (四) 制定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增强对要害岗位的治理。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 内部控制制度、危害治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 开展新业务,变换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 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业务相助;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 制定和修改中恒久业务生长计划;

  (二) 高级治理人员变换;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生存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 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生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 20年。

  第十二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凭据业务生长需要,可以体例并按期宣布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切合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划定。

  第十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一) 债券持有人盘问自己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 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盘问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盘问和取证;

  (四) 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便当债券持有人实时获得其债券账户纪录。

  第十四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果真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解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 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划分签订相关效劳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相关效劳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运动进行日常监测,发 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危害和技术危害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 控制度。

  第十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 5个事情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 债券刊行、挂号、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 20个事情日内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事情报告。

  交易商协会、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划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划定实时宣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 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果真信息。

  第三章 债 券 账 户

  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纪录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 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换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 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纪录内容有异议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实时复查并予以回复;因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事情失误造成数据过失并给债券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担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分类设置、集中治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 治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向债券挂号托管结 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包管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接纳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署理总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划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不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署理总账户,用于纪录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 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署理总账户纪录的债券余额相等,且署理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 自营的债券严格离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 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 时方可予以治理。

  第四章 债 券 登 记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挂号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法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 债券事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债券刊行结束后,债券刊行人应当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 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刊行审批、批准、注册等文件复印件、有关刊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债券刊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实时治理债券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 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 债券挂号。

  第二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刊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正当要求而派生的债 券,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刊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治理派生债券的挂号。

  第三十条 债券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革的,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变换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 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变换挂号。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刊行人变换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实时向债券挂号托 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质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实时治理变换挂号。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挂号效劳,对相 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执规律则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标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条 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债券注销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 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实时治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 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 事人出具有效执法文件后,按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章 债 券 托 管

  第三十三条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 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治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建立,至债券账户 注销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接纳宁静有效的治理 步伐,包管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宁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 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泛起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取消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 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加入资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实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效劳。

  第三十七条 债券刊行人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治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 分派时,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足额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实时治理;债券刊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有权推迟治理,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章 债 券 结 算

  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署理人应当凭据债券交易条约的约定实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 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通报方法,并对其接纳有 效的识别步伐。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有效结算指令实时为投资者或其署理人治理债券结算, 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取消。

  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划定由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划定。

  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接纳券款搪塞、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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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 3月 26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9] 第 1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增进债券 市场健康生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管 理 办 法》,经 2008年 12月 16日第 37次行长办公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 2009年 5月 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行为,;ね蹲收哒比ㄒ,维护债券挂号、托 管和结算秩序,增进债券市场健康生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有关法 律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牢固收益类有价证券 (以下简称 “债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挂号、托管和 结算适用本步伐。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挂号、托管和结算适用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治理 步伐》。

  第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宁静、高效的原则,接纳全国统一的运营治理 模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挂号、托管 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 本步伐所称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治理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担欠债券中央挂号、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担负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 设立和治理债券账户;

  (二) 债券挂号;

  (三) 债券托管;

  (四) 债券结算;

  (五) 署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治理效劳;

  (八) 署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刊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 依法提供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盘问、咨询、培训效劳;

  (十)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 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接纳下列步伐包管业务的正?梗

  (一) 具有专用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包管数据宁静;

  (二) 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

  (三) 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危害治理制度,按期对挂号、托管和结 算情况进行内部考核和检查;

  (四) 制定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增强对要害岗位的治理。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 内部控制制度、危害治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 开展新业务,变换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 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业务相助;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 制定和修改中恒久业务生长计划;

  (二) 高级治理人员变换;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生存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 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生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 20年。

  第十二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凭据业务生长需要,可以体例并按期宣布债券挂号、 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切合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划定。

  第十三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一) 债券持有人盘问自己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 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盘问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盘问和取证;

  (四) 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便当债券持有人实时获得其债券账户纪录。

  第十四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果真与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解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 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划分签订相关效劳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相关效劳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运动进行日常监测,发 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危害和技术危害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 控制度。

  第十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 5个事情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 债券刊行、挂号、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 20个事情日内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事情报告。

  交易商协会、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划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划定实时宣布债券挂号、托管和结算业务 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果真信息。

  第三章 债 券 账 户

  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纪录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 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换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 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纪录内容有异议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实时复查并予以回复;因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事情失误造成数据过失并给债券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担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分类设置、集中治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 治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向债券挂号托管结 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包管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接纳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署理总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划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不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署理总账户,用于纪录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 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署理总账户纪录的债券余额相等,且署理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 自营的债券严格离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 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 时方可予以治理。

  第四章 债 券 登 记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挂号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法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 债券事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债券刊行结束后,债券刊行人应当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 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刊行审批、批准、注册等文件复印件、有关刊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债券刊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实时治理债券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 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 债券挂号。

  第二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刊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正当要求而派生的债 券,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刊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治理派生债券的挂号。

  第三十条 债券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革的,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变换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 交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治理变换挂号。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刊行人变换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实时向债券挂号托 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质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实时治理变换挂号。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挂号效劳,对相 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执规律则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 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标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条 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治理债券注销挂号;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 易场合证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实时治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 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 事人出具有效执法文件后,按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章 债 券 托 管

  第三十三条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 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治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建立,至债券账户 注销终止。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接纳宁静有效的治理 步伐,包管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宁静。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 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泛起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取消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 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加入资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 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实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效劳。

  第三十七条 债券刊行人委托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治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 分派时,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足额向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实时治理;债券刊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挂号托管 结算机构有权推迟治理,债券刊行人应当实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章 债 券 结 算

  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署理人应当凭据债券交易条约的约定实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 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通报方法,并对其接纳有 效的识别步伐。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凭据有效结算指令实时为投资者或其署理人治理债券结算, 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取消。

  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划定由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划定。

  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接纳券款搪塞、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 结算方法。

  券款搪塞是指结算双方同步治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法。

  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法。 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法。

  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法。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危害由结算双方自行担负。

  第四十三条 已进入债券结算历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 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可被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当,以包管债券结算 的顺利进行,有关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划定。

  第四十五条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治理转让过户,应当切合相关执法、规则和有关 主管部分的划定。

  第四十六条 治理扣划、继续、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应 当要求当事人提交正当有效的执法文件。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七条 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的划定进行处分:

  (一) 事情失职,给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 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

  (三) 改动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

  (四) 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

  (五) 其他违反本步伐的行为。

  违反本步伐,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债券刊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凭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的划定进行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卖力解释。

  第五十条 本步伐自 2009年 5月 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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